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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当前我国建筑业现状的分析和建议
作者: admin   来源: admin   加入日期:2017-1-9  点击率:3095

一、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建筑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已有了巨大的进步,无论是建筑市场的规模、企业的数量、资质等级、技术力量等,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确决策,宏观调控的结果,建设行业也成为全国各地各级政府优先发展和巨大的税收来源。

但同时建筑业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问题急需解决,否则必将对这个行业乃至带来工程建设不可挽回的遗憾。

(一)建设单位

我认为,建筑业当前存在的诸多问题中,建设单位的问题是万恶之源,因为它是龙头,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同时许多建设单位为了恶意逃避责任,当然也有项目所在地的基层政权为了税收,而成立项目公司,一旦工程结束后,立即注销项目公司,使得许多责任无从追溯。

质量责任远未落实

虽然在《建筑法》中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但几乎没有一个建设单位真正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使得所谓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五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形同虚设,无一可以真正落实到位。所以我国房屋建筑的平均寿命仅30年(当然也有规划、大拆大建等原因。我认为,这也是建设单位其他各项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根源)。

在工程工期方面

永远把追求工期放在第一位,一是提前开工,在建设手续未办理完毕的情况下强行要求施工、监理企业进场;二是违背客观规律和合同约定,强行压缩工期。以上行为导致大量违法、违规行为产生,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无法得到保障。

在工程资金方面

一是强行压低工程造价,迫使施工单位低于成本价进行低价竞标;二是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将资金压力转嫁到施工单位;三是拖欠工程款。以上行为加剧了建筑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更因工程款被拖欠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频发。

在工程发包方面

一是将工程未经招标程序直接发包或只招标部分项目;二是组织施工单位围标串标或内定中标企业;三是将工程中的部分利润高的专业工程项目肢解发包;四是强行指定分包队伍和材料供应商。以上行为直接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健康发展,而且期间充斥着大量的权钱交易,滋生腐败。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一是随意变更设计;二是庇护甚至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三是以甲方供材方式,降低建材标准、以次充好,甚至使用不合格建材。以上行为,对质量安全造成严重隐患。

在工期后期

一是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即违法投入使用;二是恶意不为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三是克扣工程保修款。以上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隐患。

(二)施工单位

1、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1)在承接工程方面

一是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中存有围标、串标现象,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价投标,然后再通过偷工减料或层层转包的方式转嫁风险;二是高资质企业出借资质,低资质或无资质单位通过挂靠承揽业务;三是与建设单位或分包企业相互勾结,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执法检查。

2)在工程管理方面

一是总包、专业承包企业特别是高资质企业,只承揽工程,然后以大包的形式转包给低资质企业或劳务企业甚至包工头,以包代管;二是将承揽的工程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违法分包给无资质施工企业;三是以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为名,实为转包,或允许包工头以项目经理或分公司的名义挂靠施工。以上行为直接导致总包企业疏于对工程的管理甚至不管理,而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通过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得以进入原本无法进入的经营领域,加剧了建筑市场的不良竞争,同时因不具备相应资质标准等级要求和管理能力,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工期拖延,甚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2、劳务企业

一是部分劳务企业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项目,担任总承包企业角色;二是部分劳务企业实为皮包公司,任由包工头挂靠,导致施工现场无任何管理力量;三是部分劳务企业不考虑自身实力、不做预算测算,有工程就接,将工程层层分包给包工头,一旦亏本就拖欠农民工工资,甚至通过组织民工上访闹事等各种手段恶意讨薪,将风险转嫁给政府和社会,影响社会稳定。

3、跨区域施工企业

一是大部分异地施工的地方企业和部分央企,或是由工程所在地人员以分公司名义挂靠,或者由包工头挂靠,多数域区域分公司以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总部甚至失控;二是多数央企,跨区域承揽业务后,虽然派驻了一些管理人员,但仍使用一个或多个包工头,难以对施工现场行成真正的掌控。对于此类企业,一旦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其注册地不在本地,对其追责难度极大,无法及时、有效解决。

(三)监理企业

1、职责定位不准。三控两管一协调失职偏颇,在施工现场受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向挤压,无法发挥作用。

2、大多数监理企业小而散,监理费用偏低,从业人员老的老、小的小,技术素质甚至低于施工企业。

(四)从业人员

1、注册人员层面。施工现场挂证、认证不符、人员不到岗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岗位缺失,注册人员的施工管理职能无法实现。

另外,目前国家实施的注册建造师考试制度,因体系、制度不健全,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现象:企业为满足资质需求,出资借证,产生了大量的企业挂证问题;一批考取注册证书的人员,却没有主持项目施工的能力,空挂项目经理名头,产生了大量的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人证不符问题;取得建造师资格长达一年多申请不下来注册建造师证书;继续教育成了指定培训机构的生财天堂,以严格管理为名,强制要求封闭式异地脱产收费培训,培训内容却又脱离实际,企业苦不堪言。

2、专业技术人员层面。施工员等原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属于施工现场核心管理层,但自从住建部将其列为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核事项后,该类人员的管理已基本处于失控状态。

3、一线工人层面。一是流动性强,没有全国统一的从业记录和诚信档案,出现事故难以追责;二是培训制度僵化,培训政策和培训教材跟不上发展,更新不及时;三是企业培训积极性不够、培训经费不足。

(五)执法力量

当前各地建筑市场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一是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编制、经费限制,市场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二是目前法律环境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不但需要市场发现,更需要从人员、财务方面予以核实、认定,增加了查处难度;三是由于长期与相对固定的企业打交道,使得有些执法碍于情面,甚至产生腐败。

二、未来形势

当前我国的住房需求已逐步趋于饱和,未来随着社会的老龄化,每家从老人手中继承的住房少则两到三套,即使是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恐也难以形成太大的住房需求。

随着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对住房质量的需求、法律维权意识、低成本劳动力供给越来越少等都将对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劳动生产率带来巨大的影响。

建筑行业作为管理和技术密集型的行业,以个人职业资格为主,个人信用为核心的承包方式必将是市场经济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必然选择,淡化企业资质等级取而代之的是工程业绩和社会信用。

三、工作建议

1、从根本上落实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提高房地产行业准入门槛,严禁开发企业通过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以本部名义组织实施。取消房地产项目房屋预售制度,实行现房交易,开发商只有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大证)之后,才能够销售房屋,使得购房者对住房以质论价,只有这样才能将开发商感受到的工程质量压力传导给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商等各方主体,也将会从根本上改变过分追求工程进度的问题(为建设单位尽快办理工程前期各项手续既是各建设主管部门的义务,也不应影响基本建设投资),也将使开放商在违法发包、拖欠工程款等方面的问题迎刃而解。

2、对于工程质量监管,应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议质量监督部门只监管到主体验收,以保证结构安全。对于工程装修阶段的跑、冒、滴、漏等常见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发挥应有的作用,从根本上减少居民工程质量投诉对于建设部门的冲击,同时也可缓解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对于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占30%级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要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将监督人员的名字永久性的嵌刻在建筑外墙上。

3、我认为20167月底发布的《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见的函》很好,建筑行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问题,长期以来不能有效解决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们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律,过分强调企业资质,忽略以个人信用、技术管理水平等为代表的生产力要素,包括大小包工头和实际上在施工现场普遍存在的项目经理承包方式,建议推行工程保险和个人信用全国联网。取消劳务企业序列,减少管理层级,让总包单位形成自己相对固定的劳务层。

4、若真正落实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议在社会投资项目中取消强制监理的规定,是否选择监理由建设单位决定,则监理企业应当获得合理的地位和收益。若当前没有真正确立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建议不再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外的第三方责任主体,成为不受制于建设单位,具有监督权威的行业。

5、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一是深入调研当前注册人员资格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尽快完善管理制度;二是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抓紧研究制定取消行政审批后的替代管理制度;三是对一线工人,将工地上的班组长合法化,给予明确身份定义,建立全国建设领域班组长和农民工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流动监管;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信息卡系统,将不同地区的农民工行为记录互联互通,实现对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完善工人技能培训制度,提升职业技能。

6、对于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应当抓大放小,建议根据每万元产值平均死亡率核算出每个企业的年死亡指标,对在指标内每次死亡1人的事故,只进行警告和扣减信用等级分(死亡赔付应足以让施工单位加强管理),解决企业多干活多出错的问题,但对于超过死亡指标或1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当严厉惩处,直至砸了企业的饭碗。也有效减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压力,集中精力杜绝较大事故的发生。

7、加强地方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建议住建部根据当前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尽快提出指导意见,充实地方执法监督人员力量,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8、切实加强工程建设标准执法检查。在标准的制度、宣贯、考试考核、全国检查等方面形成强势推动,从根本上使建筑行业成为标准化生产的行业。

9、大力推行建筑工业化发展。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不能只是业内人士小声讨论,而是应当形成广大购房者趋之若鹜的追求。同时要在指令性建设计划、低价补贴、建筑容积率、建设标准等方面拿出真金白银进行强推。

10、加强沟通协调。一是建议住建部加强与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委的沟通协作,破除行业壁垒。二是建议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执法联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和恶意讨薪现象。同时,要将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明确为人社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加强与人社部门的沟通协作,为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关系的正常转移提供政策支持,实现全国社保通用,让农民工异地投保有保障。四是与发改、财政、审计等部委协调,在项目概算、财政预算评审、竣工审计等方面畅通渠道,让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费有出处,工程施工单位不要流汗又流泪。

11、城市管理队员不能实现朝九晚五的工作制,只要城市主要公共区域尚在运行,就应当有城管力量。(摘自: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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